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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举个简单例子来看。
比如:甲公司向张三赠送了一张某联锁商场的1000元购物卡。那么,甲公司需要向张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也就是说,上述赠送行为,如果并非基于张三必然关联于甲公司之销售行为,则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区分具体情况来看:
一、张三买了甲公司10000元货物,所以甲公司赠送给张三1000元购物卡,这个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张三是甲公司长期客户,基于维持良好关系,甲公司年末赠送给张三一张1000元购物卡,但其与张三具体购买行为并无直接关系,这个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张三之前并未购买甲公司货物,之后是否购买也未可知,甲公司基于推广宣传、拉拢潜在客户或者其他目的(与具体销售行为并无数量、金额上的比例关系),向张三赠送了购物卡,则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如何计算呢?
显然,依照上述文件规定,这属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百分之二十。可是,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
税法规定,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上述赠送标的,乃是“购物卡”;这总不能在“购物卡”上,用剪子剪下一个角来,拿去税务大厅缴税吧。
有一个办法,张三交来200元现金,让甲公司去报税。这倒是一个符合税法的办法,但现实中恐怕不太会这样办。
那么,只有将上述“1000元购物卡”,视为税后所得。而折算税前所得为:
1000÷(1-20%)=1250元
应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则为:
1250×20%=250元
来源:公众号草木财税,《赠送购物卡给个人,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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